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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整体功能,促进相关领域标准化的发展,实施标准化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的特点,有利于发挥企业在团体标准制修订中的主体作用,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加强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自愿性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团体标准要求;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四)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三条 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代号为EI大写字母构成,结构如下所示:
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现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其它团体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T/EI XXXX—XXXX/ISOXXXX:XXXX
第五条 从事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在相关领域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设立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依据《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
(二) 负责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设立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组织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邀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第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以下简称“标准起草组”)负责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工作。标准起草组是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为制修订某一标准而组建的工作小组。标准起草组对所起草的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批、发布、复审等阶段。
第十条 提案
制修订标准的单位应为与该标准内容相关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认证机构等单位。由1家单位发起,经其他3家或3家以上使用标准的单位同意,由标准发起单位向标准管理办公室提交《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亦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和任务。
第十一条 立项
标准管理办公室收到项目立项申请书后,依据申请书内容对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 起草
(―)团体标准立项后,标准发起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工作报标准管理办公室备案,标准起草组成员应掌握标准相关产品领域的技术现状和行业需求,熟悉标准化工作;
(二)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报送标准管理办公室,标准起草组应保留达成一致的必要文件。
第十三条 审查
(一)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主审1人、副审2人以上行业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有主审专家汇总提出审查意见;
(二)标准起草组应依据审查结论及修改意见,修改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一并提交至标准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
(一) 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开或定向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将公示,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二) 标准起草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有关附件,提交标准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十五条 审批
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召开团体标准评审会,与会专家中不应有标准起草组成员单位的专家,审查表决时须填写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4),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发布
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团体标准经标准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号后,由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对符合发布条件的团体标准进行公告(见附件5)。
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等事宜。
第十七条 复审
(一)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和团体标准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结论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 团体标准的复审结论及处理方法分以下3种:
- 继续有效。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标准顺序号和年号,在原标准编号的年号后加确认年号;
- 修订。根据行业和技术发展要求,对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订。修订完成后,团体标准的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版发布年号;
- 废止。对已无存在必要或者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可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并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6),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工作经费由标准起草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版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所有;所有组织、个人未经标准版权所属单位同意不得印刷、销售。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由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颁发荣誉证书且享有在正式出版标准前言署名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专利。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应按一定程序取得标准起草组成员的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报批材料,由标准管理办公室存档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从化区青年创新创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